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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草起诉标准的规定(2)》,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采用欺诈、隐瞒真相等其他欺骗的手段进行保险诈骗的,属于犯罪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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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采用欺诈、隐瞒真相等其他欺骗的手段进行保险诈骗的,属于犯罪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第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都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金额在1万元以上;2、公司进行保险诈骗,金额在5万元以上。
起诉诈骗罪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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