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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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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规定,构成诽谤罪的,首先需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行为人现在已经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就是指已年满16周岁的正常自然人。 2、行为人主观具有故意,就是你明明知道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是说,你现在的行为已经在给被诽谤人造成一定的伤害。 4、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如果说你侵犯的不是别人的名誉、人格尊严权的话,那么就不算是诽谤罪,而是要认定其他罪。 不过,朋友圈本身就带有传播信息的性质,跟实际诽谤的表现还是不同的,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涉嫌构成诽谤罪: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如果你的好友没那么多,但是如果你的信息被多次转发传播了之后,那么你信息的点击数就会上升了。 所以,你需要注意,不是你的好友人数还达不到5000这种,你就可以避免涉嫌诽谤罪。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一般朋友圈都是熟人的圈子,所以你散布谣言的诽谤很容易受到伤害。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说明是有前科了,你现在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已经成为一种沟通交流的方式。但是在发布消息的同时也不能口无遮拦。朋友圈也是公共场合,也要守法知礼。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案件起因是孙某与张某在工作中因一批货物受损而产生矛盾,随后张某就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人信息。事情发生后,孙某认为张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孙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做出赔偿。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张某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原告孙某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既要提倡自由,但更要遵守法律。在微信朋友圈这个有限私密空间发言,要与在现实中说话一样慎重。在虚拟空间内发布言论,虽然有“我的地盘我做主”的畅快淋漓,但在享受自由发表言论权利的同时,也要守规矩,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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