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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保证金交易至今仍未获得开放,很大一个原因在于人民币尚未完全的自由兑换。关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规定只有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联合发表的禁令。而且至今未允许国内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交易业务。 2、外汇保证金交易是一项很好的投资品种,在国外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发展,而在国内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所以在立法上也同样不够完善。目前国内法规默认投资者利用国外的外汇经纪商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
(一)保证宏观经济原则 在处理企业、部门的微观经济利益与国家整体的宏观利益的问题上,企业部门通常是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外汇风险损失,而转嫁到银行、保险公司甚至是国家财政上去。在实际业务中,应把两者利益尽可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防范风险损失。 (二)分类防范原则 对于不同类型和不同传递机制的外汇汇率风险损失,应该采取不同适用方法来分类防范,以期奏效,但切忌生搬硬套。对于交易结算风险,应以选好计价结算货币为主要防范方法,辅以其他方法;对于债券投资的汇率风险,应采取各种保值为主的防范方法;对于外汇储备风险,应以储备结构多元化为主,又适时进行外汇抛补。 (三)稳妥防范原则 该原则从其实际运用来看,包括三方面: (1)使风险消失; (2)使风险转嫁; (3)从风险中避损得利。 尤其最后者,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
对收款单位在中国银行或其它国内同业机构开户的结算款、联行划款金额,分两种情况处理:(1)美元解付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收报行应及时付款。(2)美元解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它外币结算款,发报行需事先与收报行联系,收报行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说明情况,由业务发生行从境外调入头寸到客户的开户行或者从当地中行汇款到客户的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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