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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施行永久性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享受适当的营养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负担方式处...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管,完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确保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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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人口与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流动人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实行同服务、同管理,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下列人口与综合服务:(一)实行婚检补助制度,加强婚育咨询指导;(二)建立健全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制度,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实行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贴制度,促进住院分娩;(四)宣传普及婴幼儿和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五)对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精神抚慰、再生育咨询、诊疗等生育关怀服务;(六)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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