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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拟制血亲能否结婚。但《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亲...
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是否有继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形成事实支持关系: 1、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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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的兄妹可以结婚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近亲遗传疾病,而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女双方无需考虑近亲遗传病,即不会受结婚登记限制。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也能继承遗产吗?答案是肯定的,能。日前,公证处就成功办结了一起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而事主李某也终于得到了他应得的那份遗产。 那么,李某继承的究竟是谁的遗产呢?事情还得从40多年前说起。1960年9月初,家住市区某地的王老汉不幸身染重病与世长辞,身后留下了几间房子,而正是这几间房子,引起了子孙们长达数十年的纠纷。 王老汉与早年过世的老伴一共育有5子3女,其中三儿子王某和妻子周某一直感情不和。据了解,由于当年他们婚姻属父母包办,在新婚不久,王某就离开了包头前往上海打工,并在那里和另一个女子同居。远在包头的周某虽然知道丈夫已经背叛了自己,但由于两人起初就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因此她对王某的所作所为也就懒得干涉。就这样过了数年之后,王某觉得如此生活毕竟不是长久之机,于是,他在1960年9月下旬向周某提出了离婚,并许诺将包头的所有财产都给周某,以作补偿。此时离王老汉去世还不满一个月。 1960年10月,周某在经过一番思考后,毅然和丈夫结束了这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并在不久以后领养了一子,就是本问开头的事主李某。由于王某在和周某离婚时曾许诺将包头的所有财产都给周某,因此,母子两人就依然在王老汉生前留下的旧宅里安身,直到1978年周某因病去世。 在九泉之下的周某万万不会想到,她的去世,使王老汉其他女子和李某之间矛盾骤然爆发,因为他们认为,李某和王家人根本就没有血缘关系,现在周某已去世,他就应该搬出王家老宅。而李某却认为,他住的是他养母周某的房子,而周某和丈夫在早年就已经离婚,因此他们现在根本无权过问这间房子。虽然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但李某还是在这间颇具争议的房子里住了下来,这其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远在上海的王某也觉得理还在李某一边,因为当年他曾经答应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子)都赠给周某。 2002年6月,王某在上海去世。而此时,李某和王家人之间的矛盾也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于是,在一个月以后,李某来到市公证处,咨询他到底有没有资格继承王老汉留下的几间房子。 在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取证之后,市公证处终于认定,李某完全有权继承王老汉留下的房产。因为当年王某和周某离婚时,王老汉已经与一个月前去世,他留下的房产其中应该有王某的一份,而王某在和周某离婚时,又把他赠于了周某(在当年的离婚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王某自愿将在绍兴的所有财产都赠于周某)。也就是说,李某现在所居住的房子,所有权属于周某而不是王家人的。当周某去世后,李某是唯一的继承人,因此现在这间房子的主人理所当然应该是李某。面对事实,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一场旷日持久的房产纠纷也终于尘埃落定。像这样复杂的房产继承纠纷的确很少见,不仅时间跨度大,而且牵涉人员众多,不少当事人都已经去世。但不管事情有多复杂,最终还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毕竟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一切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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