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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具体包括一下几点: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
这取决于丈夫所借款项的特定性质和用途。如果该款项用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以及共同经营商业或事业,那么这笔贷款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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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未婚先孕者婚前所产生的借款通常被视为独立的个体债务,婚后的伴侣不必承担此项债务的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婚前的借款人购买的资产已经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为了购买这些资产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负债的伴侣需要共同承担经济上的压力。另外,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实际上是用作了婚姻期间的家庭公共开支,那么这笔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他们需要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 2.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者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进行非法经营等),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3.还要注意保护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至于何为“无过错的善意”,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也理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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