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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将案件移交有权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这也要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2、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不起诉被告,仍然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案件可以移送刑事法院审理。3、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裁定暂停审理,并及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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