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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上述基于对待关...
一、如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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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的,即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且并非所有双务合同都自然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双务合同按照其性质,双方应同时履行其债务,但因当事人作了特殊约定,而产生了先后履行顺序。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第二类,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即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储蓄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第三类,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等。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才能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必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并相互对待支付; (二)对方未履行或者未发行债务的,必须提出; (三)双方债务必须到期清偿; (4)对方对付的可能性。 在适用范围内,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严重; 足以威胁自己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导致自己义务履行的目的陷入失败。 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但必须有重大缺陷。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双方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债务未按顺序履行; 3、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有能力处理付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不符合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请求。当另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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