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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物品、设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对于没有重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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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
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契约的性质,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调解书非出现法定事由、非依法律程序不得撤销。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明确了调解书可以撤销的两种情形,第一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第二是调解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出现这两种情形,调解书才可以撤销。 2、为防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情形,对于在公安交警机关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院的确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造的收效调停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停书。因而,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能够将交通事故调停书作为依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 从实行层面上来讲,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书没有直接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效力,假如对方没有实行内容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才请求强制实行,而法院出具对方不实行的,能够直接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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