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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

2022-09-22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三)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四)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五)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七)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时,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夜间不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十)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继续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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