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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
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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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的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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