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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要赔偿。 2、无因管理造成的他人损害属于侵权,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
1、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要赔偿。 2、无因管理造成的他人损害属于侵权,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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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所以其管理行为是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需要赔偿。 2、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无因管理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属于侵权行为。既然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无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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