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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改变景点并非都是违反合同约定,但应视为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旅行社和消费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后变更合同的内容。如果在合同中...
例: 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旅行社组团参加布苏里旅游区 享受优惠票价及返利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门市价及旅行社优惠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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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决。 就上述定金返还和赔偿责任,你可以出示你和对方沟通交流的录音录像、短信凭证等,证明对方有过错,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你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如果你们双方分歧不大,那么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和最终处理方式,并由对方对你进行赔偿即可。 (2)发律师函。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对方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积极主动承担责任,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如果经协商和发函,对方拒不解决问题的话,那么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立即承担赔偿责任。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还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对于预定食宿、景点门票等未产生费用,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和人力成本费等折损后,也应当退还,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依照我国《旅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否则应当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对于旅行社提出的自费旅游项目,消费者有权利知晓价格和服务内容,并且可以选择拒绝参加。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免费旅游券,消费者有必要详细了解清楚旅游券的具体内容,如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自己与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商家或者旅行社签订合同,做到有据可查。至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者购物或交钱作为补偿,显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惩处。 我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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