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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形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规定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2、申请主体是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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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清算的条件如下: 1、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一)破产清算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申请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三)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股东申请公司解散条件包括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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