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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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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女,年月出生,住庄。联系电话: 被告: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琦职务。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不服xx县人民政府临复【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临公滑行罚决字【2014】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月日,原告公婆家宅基地上面的一棵老枣树被李某家的人砍掉了。原告的公婆一家因此与李某家发生争吵,继而互骂互殴。原告赶集回来,正好看到李某的妻子张某追赶自己的丈夫马某某,为了制止事态的发展,解决矛盾,原告从中间把马某某与赵某隔开后进行劝架,这时邻居拨打110报警,打架双方被某派出所的民警从现场带到派出所,事件才结束。事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对原告家的马某、梁某、马某某、马二某四人都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打架的另一方李某夫妻二人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是自己躺在地上假装受伤,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原告不服某县公安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xx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复【2014】号)维持了该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某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至贵院。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1.首先你的第一步是不存在的.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就是代表县公安局的决定,你的第一步是多余的,是无用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2.如果你对县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市公安局复议,市公安局逾期不作出,或者你对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决定你仍不服,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不服该处罚决定,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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