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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2月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暂行规定》要求,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政治处审查批准;团以上干部申请结...
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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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军人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和平安全,我国对这类人的离婚也有较强的规定。相关的当事人需要按照我国的规定进行,需要得到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同意后,才可以进行办理这类离婚的手续。我国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相关的保护。
军人申请协议离婚需要下列证明材料: 1.军人一方所在团以上单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介绍信。 2.户口证明。 3.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1、开具双方身份证明。 2、开具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 3、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调解的空间。 4、开具子女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属于非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6、开具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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