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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从事货运经营和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车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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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予以规划控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站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查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进出站营运。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营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一)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二)公共汽车驾驶员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或者到站不停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IC卡刷卡器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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