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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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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实际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介绍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不可诉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二、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10种不可诉的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重复处理行为; 5、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行为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协助执行行为; 8、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1)财产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财产关系,指的是不具有纵向行政隶属关系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财产流转、财产继承等横向的经济关系。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一旦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为经济关系发生纠纷,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财产关系案件。对这种案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2)人身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人身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比如基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属于人格权关系;在民事法律上就表现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而与公民或者法人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而产生的权利关系就属于身份权关系,比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这些不具有政治性和隶属性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一旦当事人因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提起了诉讼,就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3)劳动争议案件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必须经当地劳动仲裁、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样一种体制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均可以通过到法院打民事官司的途径解决。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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