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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状况,应符合租赁用途;另一方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二、出租方...
1.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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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4、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1)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出租人承接房屋。 2)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承租人应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检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予以配合。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2)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租金,若延期交付的,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 4)房屋租赁期满,除经出租人同意续租房屋外,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返还房屋。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状态。
根据新动拆迁有关法规的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可见,承租人可与出租方协商是否解除租赁合同。若解除租赁合同,则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若不解除租赁合同,则承租人可继续承租动迁安置的房屋。另外,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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