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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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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拐骗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律规定的八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政府也经常进行打击,为什么拐卖活动却始终得不到有效制止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贩子量刑较轻(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买方打击力度太弱,案例中都可以看出,破案的只是处理人贩子,对买的人(其实也一样是人贩子,买卖一样的)基本不追究,甚至还有同情的报道倾向; 3、各级政府对当地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不到位,如果对每个乞讨或非法用工的儿童都进行登记和救助,那么孩子总会回家的,可是我们看到的更多的事没有人问,有些已经有好心人发现了,父母赶到的时候却找不着宝宝了; 4、社会关注度不够,没有针对拯救这些失踪宝宝的志愿者队伍。以上原因只是我的个人意见,我认为当前从法律的层面,应该做一下改进,以有效遏制贩卖儿童的行为: 1、加重对人贩子的处罚,抓到一个重判一个,对初犯且能帮助找回宝宝而且宝宝身体没有受到伤害的才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2、对买孩子的和人贩子一样定罪,因为他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没有市场,人贩子才会消失。买孩子的也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政府的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收容流浪乞讨或人贩子手里找到的孩子,做好认领前的准备工作,并且定期上网公示,最好要配上孩子的近期照片,以便认定。 4、各地应由热心人士建立志愿者组织,定期发布一些丢失及获得的流浪乞讨儿童的信息。5、各地的慈善部门应该拨出一定金额的经费,用于寻找丢失儿童;对于积极努力寻找丢失儿童确有贡献的,应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一家之言,一孔之见,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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