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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是指公民在战时可以向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自己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拒绝提供,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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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3次以上的;(2)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3)联系,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4)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现行刑法对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立案的规定是: 1、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军事征用的,煽动他人拒绝军事征用的; 2、因拒绝军事征用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拒绝征用物资数额较大的、拥有武装部队战时急需物资而拒不提供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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