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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建。”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
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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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也就是说,不管公司的合并是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还是将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只要原负债务的公司被合并,其所负的债务就由新公司承担。 风险提示:在公司合并前,有通知债和公告的义务,债权人接到通知或看到公告的,可以事先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设立担保。公司合并时的意图不明,合并后的公司信誉难料。要想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最好积极动作,可以请求新公司为原债务设立担保。一旦遇上不还债的情况,债权人的债权还有担保物来保障实现。 2、聘请律师。请专业公司法律师陪同前往原债务公司或新公司,由律师向公司说明应当履行债务的义务,并告知不履行债务将会承担的责任。公司对法务都看得比较重,因此由律师出面,可以让公司有所忌惮。
1、公司吸收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承继。被合并的公司注销。公司合并的方式有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一个公司成为另一个公司的一部分,涉及到两个公司。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建。”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来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有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来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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