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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市单元化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健全单元化应急管理相关制度。前款所称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是指由XX在化工区、保税港区、大型交...
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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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公民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和社会责任的意识,提高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法人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应急演练和救护救助等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动员居(村)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医疗救助等活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社会公众或者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疏散、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公民应当参加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栏目等形式,无偿开展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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