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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二)渔业捕捞...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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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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