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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特定款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法院会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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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特定款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挪用公款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于救灾、应急保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挪用特定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2)国家和人民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3)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的,多次挪用特定金额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严重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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