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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二次剪辑需要先获得授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
1、未经他人允许的影视剪辑涉及侵权。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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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本身投入了大量资金去进行视听作品创作,应该有一定的回报,而有的短视频平台的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在我们的生活总会看到一些短视频,这些短视频有可能是从一些电视剧中剪辑下来的,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此时,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首先对你的信任表示感谢!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不构成侵权。原因如下: 1、你制作的电视系列片只是为了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变化这个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规定,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2、你所使用的他人作品主要是通过道具电视机所放映出来,并没有直接剪辑使用他人作品。并且你所在现的并不是单独的作品画面,而是在现观众们在不同时代欣赏电视作品的情景,所以不是播放他人的录象制品。 3、《著作权法》第46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并不包含有你制作电视系列片的行为,根据法理原则,你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只要你在你的作品中没有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你的行为是不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你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所以可以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他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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