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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破产债权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再开庭审理,当事人陈述质证;最后,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是否...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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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由有权的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仅仅是指有权的主体依法对破产债权之有无、性质与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应从广义上理解。因为,破产债权的申报、登记、审查均是债权确认这一行为的前提和步骤,目的都是为了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无债权确认之行为,其他如债权之申报、登记、审查等行为如果独立存在均无任何法律上的实质意义。债权确认实为整个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关键行为和步骤,但我们不能因为其是债权确认的关键行为和步骤,而否认债权确认必需的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等程序行为的存在。犹如立法,不仅包括法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等行为,还包括从立法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拟定、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等行为过程,我们不能因为立法的关键在于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而否认其他行为是立法行为。因此,我们应该认为债权之申报、登记、审查和确认是一个对破产债权进行确认的整体行为,都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除去行使别除权和抵消权之场合,经过申报、调查、确定以后,就可以接受清偿。在我国,破产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债权的确定,是指债权人会议经审查认可的债务人的债务确实存在,债权人的债权确实存在的认可。2、破产债权的确认: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请申报的债权,不是债权的确认。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权限,只有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债权,才能发生债权申报的最终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二款规定,“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二、滞纳金算不算破产债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法律和规定,都是指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后,是否能成为债权人,最终参与破产程序,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受偿,都必须经债权人会议确定后债权才能成立。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无异议,债权才能成立。债权被确认,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程序,有异议的,申报该债权的债权人在收到不予确认债权通知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区分两种类型:第一,债务人起诉,此时应将受到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第二,债权人起诉,此时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是否自身债权及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情形,也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情形。两种情形均一可以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对他人债权有异议,被记载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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