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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
《》第三十八条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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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如果协议一致的,按协议约定方式行使。如果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按法院判决书裁定方式行使。 子女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在探望权制度的设立上,我国采用的是协议优先的原则,离异的双方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确定探望权。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是由社会义工对此进行监督协助,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我国,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将会减小甚至不会对孩子的幼小心灵带来创伤。长期以来,的执行一直是一个难点。为保障探视权的实现,《》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费、、、、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担协助执行的责任。”该条规定虽然赋予了探视权的判决强制执行的效力,便仍然无法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探视方举证困难。父母探望子女大多是与子女一对一相处,另一方一般不在场。如探视方指责将对方阻碍探视,对方极力否认,探视方将很难提供对方不协助探视的直接证据,难以判断被执行人是否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如若肓目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极有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更趋恶化。二是强制执行措施有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法院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三是探视权执行难以持续。探视子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即使法院成功执行了一次或几次探视,也无法保证以后的每次探视被执行人都能积极协助,当事人的探视权仍然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持续地得到保障。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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