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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有表决权、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依法享有收益权、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建立和调整权等。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权利的内容如下: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和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转让和认购新股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权利是指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有什么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股东有以下权利:一、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第二,参与决策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有的每股都有表决权。三、选择、监督管理权。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四,资产收益权。5、退股。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第六,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询问。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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