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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类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的整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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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侵害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其实就是指故意毁坏公私的财务或者是非法占有公私的财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该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这三点。 二、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 顾名思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这正如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定人的身体一样。而且,该“一定的财物”对于犯罪主体的认识而言必须是有价值的。也就是说,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至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同时,笔者认为这种主观价值的认识主体只能是犯罪主体而不能是该“一定的财物”的合法主体,因为在判定具体的某物是否是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时,考究物的价值是为了确定该物与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的契合性,在此时,该物与其合法所有者间的关系是无足轻重的。 (二)该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 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一般而言,侵犯财产罪都是结果犯,都要求犯罪客体被侵害的程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显著轻微的则不认定为犯罪。相应地,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而言,因此也要求在价值上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 (三)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 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因此,某物只有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才能准确地确定它存在的初始状态,也才能进而分析其状态是否发生了改变及这种改变是否非法。在这时,笔者所谓的物的主体的专属性是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的判断或推断,能够认识到该物不是抛弃物或无主物,而应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的状态性质。 是否可以说,任何物只要具备了以上的三个基本条件,就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呢?从物的安全性上看,要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物的静态安全或动态安全必须受到破坏,即丧失了静态或动态的安全。而这必然还需要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在物的合法权利人不自愿的情况下,改变了物的占有状态或价值存量。在刑法学中,这种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只是指犯罪人实行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上述的三个条件只是物本身所应具有的属性,要实际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同时还必须实际地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故意损毁财物,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第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种类型又可合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侵吞集体财产属于贪污行为,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就会构成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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