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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行为犯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并不统一,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说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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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行为犯主观方面不能是过失,实质上是说明过失犯的类型只能是结果犯而不能是行为犯。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由于刑法条文对过失犯必须是结果犯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从逻辑上可以得出行为犯的主观方面不能是过失的结论。我国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也提到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应该指出,这里讲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是广义上的危害结果。从相反的角度来说,如果这里的危害结果是狭义的危害结果,而不包括危险结果和行为单纯对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就无以解释危险犯和行为犯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63条来看,一般的抢劫罪,应以是或否实际抢得财物作为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则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和杀害重伤为内容的抢劫,已死亡、重伤的结果发生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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