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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
专利侵权诉讼是指专利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因专利权被侵犯而向管辖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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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1、原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审核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专利权人外,专利权被侵犯时对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在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应判断所拥有专利的稳定性,看看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除相对于现有技术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外,还要分析专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无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权证据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看看原告的专利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3)证据的收集
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起诉前是否要发律师函,以及是先谈判后诉讼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问题,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时机的选择,有时决定案件的成败。有些情况利用律师函、谈判等手段固定证据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收集证据的方法。总之,何时诉讼,要根据案情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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