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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开具《传唤证》。 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公安民警身份。 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 5、出示《传唤证》。 6、...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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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开具《传唤证》。 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公安民警身份。 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 5、出示《传唤证》。 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 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公安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开具《传唤证》。 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公安民警身份。 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 5、出示《传唤证》。 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 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公安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1、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2、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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