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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o18年工伤工资调整后是怎样的?

2022-08-30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23号)文件精神,我市将于2018年1月起调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待遇。 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设区的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 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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