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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物业费标准

2023-06-11
依据《鞍山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立项时,应按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1%的比例,向住宅小区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立项前未交纳小区管理基金的,市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2%的比例并以成本价,向住宅小区管委会提供商服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物业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本办法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之和。 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由住宅小区物业主管部门专户存储,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售房单位每年从房改售房回收资金中按15%的比例提取房屋修缮基金,作为住宅小区房屋修缮基金。 第三十七条住宅小区内单位自管房屋(含单位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年一元五角标准,向小区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住宅小区管理费,并于每年一季度末前交付。 第三十八条住宅小区内直管住宅房屋和单位托管房屋,按租金实收额划出5%,作为住宅小区管理经费。 住宅小区管理费可由住宅小区物业主管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住宅小区物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定。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特约服务取费标准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管委会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四十一条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管委会同意并报住宅小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从房屋修缮基金中列支,工程费用由各产权人共同承担。 修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四十二条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年向产权人及使用人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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