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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医疗事故发生时一般承担民事责任,但情...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判定可以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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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医疗事故赔偿实行过错推定,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取推定形式。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如果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患者损害的,则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总之都表现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伤赔偿,但是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所以在工伤认定前,医疗费可以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按责任比例承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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