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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一般会立即补充有关证据。如果公安机关未补充证据,则可以根据实际存在的疑问不批准逮捕。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七条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若是执行财产,则可以执行,但要保证其生活基本所需及必要的治疗所需费用、看护费用;若是人身相关的执行,一般中止执行。
如果自己没有吸毒,却被警方纳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当事人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由警方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如果确实出现错误,就应该取消。相关规定:《公安部关于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能否作为认定吸毒史证据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2]1号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是否能作为认定吸毒史证据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1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后,应当询问、核实其身份、吸毒史等情况,并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吸毒人员对公安机关动态管控数据库中的身份、吸毒史等信息真实性无异议的,办案部门可以打印并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作为证据使用;吸毒人员有异议的,办案部门应当向原查处地公安机关调取吸毒史处理决定原件或者重新加盖原查处地公安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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