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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以前未登记的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
94年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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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提问题没有表述清楚,关键在于从何时起同居?如你所述,如果你们双方在94年2月1日前按传统习俗举办婚礼,事后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成立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如双方在94年2月1日后按习俗举办婚礼,事后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则双方不成立婚姻关系,为同居关系,无需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要看是否在94年以前.分别处理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一般都属于同居关系,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存在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以及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诉讼首先要让律师固定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被告方在东莞满一年的证据,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证据,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证据,财产状况的证据,以及一方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证据)这样才能达到诉讼目的。如有不明可与我联系,说明具体情况详细咨询。
94年以前未登记的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过去称为事实婚姻。 需要的材料包括: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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