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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发的起因看,吉忠春杀人的动机并非恶劣。吉忠春在非公务期间饮酒后因倒车一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这样的起因,应该是再普通不过的了,每天,在社会的各个角落,这样的争执会成千上万的发生。作为从事警察职业的吉忠春,下班后,他也只是个普通人,也会饮酒,也会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也会情绪失控,因此,不能因为是警察,就对他在人格上有过高的苛求,剥夺他作为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能表现出的正常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73条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人命的价值是一样的,不分身份,只要杀人就要受到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过失杀人的话,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说有区别的话,如果是因为警察执法而意外身亡的话,那杀人犯还要承担妨碍公务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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