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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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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罪与非罪,可以从其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进行认定。 2、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该犯罪在取保候审中不受限制。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4)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
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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