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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规定:因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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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规定:因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机构所在地。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对于工伤纠纷损害赔偿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但是具体数额需要参照你们案件的具体细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的拟定如下: 上诉状 上诉人:杨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室,电话:1500*******。 被上诉人:北京某医院,驻北京市朝阳区***路**楼,邮编:100***,法定代表人黄彩英院长,电话010-877*****。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257969.15元、误工费15151.15元人民币、护理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1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74920.3元; 2、依法判令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害后果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未认识到本案的性质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医疗侵权),导致本案未予上诉人全部赔偿而仅部分赔偿。即原审判决未对非法行医的性质、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进行评价。 本案鉴定结论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害后果是真实存在的,在未考虑产品质量问题及非法行医两种因素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因告知瑕疵等过错应当承担40%责任,这在鉴定结论中也都明确做出了说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和注射产品“爱贝芙”、乳房假体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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