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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主观上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客观上有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婚姻...
事实婚姻完善时期是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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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行为的终了一般要求行为人有相对明确的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行为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一般是行为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直接向对方表示不再保持同居关系、婚姻生活等等;行为形式则一般是行为人通过躲藏、更换联系方式、住址等方式拒绝与对方保持关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事实婚姻没有具体规定,即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只规定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虽符合结婚实质要求,但未在民政局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称为事实婚姻。如果以后重新登记,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关系很大。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前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属于法定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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