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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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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的刑警会委托法医进行鉴定伤害程度,轻伤、重伤都有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司发[1990]070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0年4月20日法司发[1990]6号) 轻伤刑期在三年以下,重伤三至十年。
请参考以下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2、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4、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被聘请人。 5、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 6、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5、《关于下发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五项指标解释的通知》(皖劳能鉴〔2006〕1号)。 二、提交资料 1、办理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期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2张; (6)复查鉴定者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 2、办理工伤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期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2张。 3、办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需继续治疗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4、办理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5、办理康复性治疗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需继续治疗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6、办理旧伤复发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7、办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8、办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2)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并复印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如有精神、智能障碍,还需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认可); (5)一寸近照2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鉴定所需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提出申请。 2、鉴定办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由鉴定办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款通知单。 3、申请人持交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鉴定费用后,将交款证明反馈鉴定办。 4、鉴定办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后,应提前2日通知申请人,并按需鉴定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5、被鉴定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申请人应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60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过期视为放弃鉴定;需要治疗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疗后在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鉴定办同意,可延期进行鉴定。(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6、医疗卫生专家现场鉴定,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如鉴定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 7、鉴定办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鉴定结论书。 四、办理时限 鉴定结论一般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宿州路76号(鼓楼商厦南50米)宏图大厦1710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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