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客观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论绑架罪的成立和既遂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只要行为人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人身的,就构成本罪既遂。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威胁财产为目的偷婴幼儿的,按照前两项规定处罚。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达到则说明犯罪未得逞。因此,应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6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1,3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