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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亲属可以作证,但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他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证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与原(被)告为关系。 证言内容: (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 证人:***(签字,指印,右手食指,按在名字上) 年月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作证明 兹证明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单位正式员工,____年___月入职,现任____部门____职位,月收入_____元。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日期: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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