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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
依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5日内会答复你不予受理,7日内会答复你已经转送,一般问题,从正式受理开始计60日内答复复议决定,若遇到特殊情况,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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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复议机关一般应在受理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答复;如果情况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回复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最多不能超过三十日,但要获得其负责人的批准才能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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