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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即使代位继承人没有赡养过爷爷奶奶?

2024-12-17
代位继承是一种与本位继承相对立的继承制度,属于法定继承范畴内的一个特定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合法子女在被继承人还活着的时候先于被继承人离世,那么被继承人的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亲属将代替早逝的长辈直系亲属,根据法律程序履行遗产继承权。 然而,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代位继承者强制性地规定他们应承担赡养的责任和义务。在依照孙子、女儿代为继承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的财产权益时,也不能强加给他们代行赡养长辈的职责,这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此外,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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