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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
先由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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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责任认定书因事故大小而变化。具体情况如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现场调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事故逃脱事件在检查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时,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事故后逃跑的人还没有找到。受害者当事人要求发行责任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受害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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