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因违反《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受到的城市低保对象,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记录;对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要及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全额保障制度。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但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维护城市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对以下三种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实行重点照顾,可在该家庭已核定补差标准的基础上视困难程度每月增发当地保障标准30%100%的补助金,有多种困难的不重复计发:(一)家中有大病(心脏病[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重残患者(二等乙级以上)需要常年吃药、治疗的;(二)家中有子女上公立学校且学费明显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三)家中夫妻双下岗无任何收入且要供养无收入高龄(70岁以上)老人的。
城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1号)的要求,按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8-1.5%列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保障对象较多,超过此比例的地方,要据实列支。预算的通过,按法定程序执行。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二)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四)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自救;(五)公正、公平、公开;(六)属地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6人已浏览
2,960人已浏览
582人已浏览
1,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