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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就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不影响解决结婚证,需要你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民政部门查档审核无误之后,能够解决结婚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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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据相关文件介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与养老、失业保险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省及高密市出台的这些文件,其核心是“享受低保家庭的基本条件”和“办理最低保的程序等”。根据政策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确定是否享受低保。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申请低保。1低保对象脱贫后,应到镇街区民政办或中心社区民政岗说明家庭变化情况,退出低保待遇。2定期复核。复核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5至15日,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农村低保户和城市低保户分别到镇街区和民政局,带身份证、户口本和“一站式”救助卡等复核。3入户复核。根据分类管理规定,要定期入户复核,及时掌握低保户家庭变化情况,做出增减低保金或停保的决定。4对连续享受低保待遇满三年的,暂停低保待遇,若仍符合低保条件,需重新申请、评议、审核。综上所述,如果符合条件,就能享受低保;当生活水平提高后,就要退出低保。除少数无子女的老人等基本可以认为一直可以享受低保政策外,其他的都要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第一,时间界限,即条件相同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因同居时间不同而性质有别。如1994年2月1日就是一个时间界限。 第二,范围界限。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必须具备这四大特征,缺一不可。而同居范围较广,除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除外,其他均为同居关系。 第三,确认机关不同。事实婚姻只有法院享有确认权,并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对于同居关系,行政、司法机关均有确认权。 第四,处理方式不同。事实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同居关系的处理则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我国对于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关于认定按照上面四点来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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